(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天下国民代表大会第二次集会经由过程
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天下国民代表大会第五次集会订正
1997 年 3 月 14 日中华国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发布
按照 2011 年 2 月 25 日《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批改案》批改)
第一百零九条 国度构造任务职员在实行公事时代,擅离岗亭,潜逃境外或在境外潜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或剥夺政治权力;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把握国度奥秘的国度任务职员潜逃境外或在境外潜逃的,遵照前款的划定从重惩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构造、职员盗取、打探、拉拢、不法供给国度奥秘或谍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出格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或剥夺政治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风险国度宁静罪过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度和国民风险出格严峻、情节出格卑劣的,能够判处极刑。
犯本章之罪的,能够并处充公财产。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盗取、打探、拉拢方式,不法获得国度奥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或剥夺政治权力 ;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法持有属于国度绝密、奥秘的文件、材料或其余物品,拒不申明来历与用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束。
第二百八十七条 操纵计较机实行金融欺骗、偷盗、贪污、调用公款、盗取国度奥秘或其余犯法的,遵照本法有关划定科罪惩罚。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度构造任务职员违背激进国度奥秘法的划定,居心或不对泄漏国度奥秘,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出格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度构造任务职员犯前款罪的,遵照前款的划定酌情惩罚。
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盗取、打探、拉拢方式,不法获得军事奥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出格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构造、职员盗取、打探、拉拢、不法供给军事奥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极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背激进国度奥秘律例,居心或不对泄漏军事奥秘,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出格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出格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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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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