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集会经由进程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集会《对于点窜〈江苏省档案办理条例〉的决议》第一次批改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集会《对于点窜〈江苏省固体废料净化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处所性律例的决议》第二次批改)
目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档案的办理
第四章档案的发布和操纵
第五章法令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对档案的办理和搜集、清算任务,有用地掩护和操纵档案,为社会主义古代化扶植办事,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度有关法令、律例,连系本省现实,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应本省行政区城内曩昔和此刻的国度机构、社会小我、企业奇迹单元和其余构造和小我处置政治、军事、经济、迷信、手艺、文明、宗教等勾当间接组成的,对国度和社会有保管代价的各种笔墨、图表、声像等差别情势的汗青记实。
第三条档案任务实施同一带领、分级办理的准绳,掩护档案的完全、精确与宁静,便于社会各方面的操纵。
第四条县级以上处所各级国民当局该当增强对档案任务的带领,将档案奇迹参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成长打算;成立健全档案机构,肯定须要的职员体例;增强档案根本举措方法扶植,档案奇迹成长所需经费参与财务估算,保证档案奇迹与经济和社会奇迹成长相调和。
第五条构造、小我、企业奇迹单元和其余构造(以下简称单元)和国民,都有掩护档案的义务。
对在档案任务中做出明显成就的或向国度捐献首要、名贵档案的单元和小我,各级国民当局、档案办理部分和有关部分,该当赐与惩处或嘉奖。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省档案办理部分主管全省档案奇迹,对全省档案任务实施兼顾打算,构造调和,监视指点;市、县(市、区)档案办理部分主管本行政地区内的档案任务,并依法停止监视和指点。
县级以上档案办理部分操纵行政办理本能机能,首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度有关法令、律例和目标、政策,构造档案法令查抄,查处档案守法行动;
(二)拟定本行政地区内的档案奇迹成长打算和档案任务的规章轨制,奉行并实施档案任务规范、规范;
(三)担任档案任务营业监视和指点,构造档案代价的判定;
(四)构造并指点档案实际与迷信手艺研讨、档案专业教导、档案宣扬和档案干部的培训任务;
(五)法令、律例划定的其余任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处所各级国民当局的其余主管部分该当根据职责协作,增强对本体系、本专业的档案任务和所属档案馆(室)停止监视和指点,供给须要的前提,成立健全规章轨制,保证档案任务的展开。
第八条乡(镇)国民当局该当指定职员担任保管本构造的档案,并对所属单元和村民委员会的档案任务实施监视和指点。
第九条县级以上处所各级各种档案馆是集合办理档案的文明奇迹机构,营业上接管同级档案办理部分的监视和指点,担任领受、搜集、清算、保管和供给操纵各自分担规模内的档案:
(一)综合档案馆搜集和办理本级国度构造、政党、社会小我和其余构造及其所属机构组成的档案,本级分担规模内各汗青时代的档案和有关材料;
(二)特地档案馆搜集和办理某一特地范畴或某种特别载体形状档案;
(三)部分档案馆搜集和办理本部分及其直属单元组成的档案;
(四)企业奇迹档案馆搜集和办理本单元及其所属机构组成的档案。
第十条各级各种档案馆由同级档案办理部分根据国务院有关划定兼顾打算,各级综合档案馆、特地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分设置的部分档案馆,由同级国民当局核准设立。
第十一条各单元档案机构或档案任务职员,担任搜集、清算、保管和供给操纵本单元的档案,根据划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担任对所属机构的档案任务实施监视和指点。
姑且机构该当明白专人担任搜集、清算、保管和供给操纵本机构的档案,接管同级档案办理部分的监视和指点。
第十二条档案任务职员该当毋忝厥职,遵照规律,激进奥秘;该当具有档案专业和相干专业常识,接管专业常识的持续教导和培训。
第三章档案的办理
第十三条档案一切权根据单元的一切制性子肯定。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化的,其档案一切权根据国度有关划定肯定。
中外合伙、协作企业的档案,合伙协作时代归两边配合一切;中外合伙、协作企业停止、闭幕后,企业的档案交原中方合伙、协作者保管,或由本地国度综合档案馆保管。
第十四条工程名目的扶植单元,该当妥帖办理在扶植进程中组成的档案。
都会打算地区内工程名目的扶植单元,该当向地点地都会扶植档案机构挂号并接管其档案查抄和验收,根据有关划定实时向都会扶植档案机构报送工程扶植档案。
重点工程名目的扶植单元,该当将名目的根基概略向同级档案办理部分备案,依法接管其监视、查抄和指点;工程完工时,档案办理部分和有关主管部分参与档案验收。扶植单元该当根据国度划定,向主管部分或档案机构报送档案。
第十五条严重迷信手艺研讨名目建档任务,该当与名目立项、打算进度、功效验收判定和评审同步,各种档案根据国度有关划定保管。同级档案办理部分和科技档案机构该当对科技档案任务停止监视、查抄和指点。档案不完全或不精确的,不得验收判定。
第十六条根据国度划定该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由组成者搜集齐备,并清算立卷,按期向本单元档案机构或档案任务职员移交,集合办理,任何小我不得据为己有。国度划定不得归档的材料,制止私行归档。
第十七条各单元该当根据国度有关划定,按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因特别环境不能按期移交的,经同级档案办理部分及特地档案的主管部分赞成,能够恰当延期移交:
(一)参与省级国度综合档案馆领受规模的档案,自组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移交;
(二)参与市、县(市、区)级国度综合档案馆领受规模的档案,自组成之日起满十年移交;
(三)参与特地档案馆(室)领受规模的档案,根据国度有关领受年限的划定移交;
(四)部分档案馆保管的永远档案,在本馆保管满三十年后,移交同级国度综合档案馆;
(五)单元保管前提不善的,能够提早移交有关档案馆。
撤消、归并、转制、停业单元的档案,根据国度划定的归属与流向实时停止清算、移交。
第十八条各级各种档案馆(室)该当成立健全档案的领受、搜集、清算、保管、失密、掩护、判定、烧毁、统计、操纵等轨制。
第十九条各级综合档案馆该当普遍搜集和征集本行政地区内的档案材料。各单元该当根据有关划定的请求,向档案馆报送各种处所政策、律例汇编,年鉴,志书,大事记等反应处所特点的出书物。
第二十条档案馆库修建要合适《档案馆修建设想规范》,有抗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强光、防低温、防尘、防无害气体和无害生物等防护举措方法,确保档案宁静。
各单元该当设置装备摆设档案库房和须要的档案防护举措方法。特别载体档案该当接纳特别掩护方法。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种档案馆(室)该当操纵合适国度规范的档案用品和装具;根据须要和能够装备缩微、电子计较机、监控、温湿度主动节制等进步前辈装备和通信举措方法,慢慢完成档案办理规范化和古代化。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种档案馆(室)对失密档案的办理和操纵,密级的变革息争密,遵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激进国度奥秘法》的划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种档案馆(室)该当按期对档案代价停止判定,若有争议不能肯定时,可由上一级档案办理部分构造有关部分、专家判定。经判定无保管代价的档案,该当根据有关划定构造烧毁。
严禁私行烧毁档案。
第四章档案的发布和操纵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度档案馆该当对到期开放的档案逐卷、逐件地停止检查,按期发布开放档案目次,根据国度有关划定,向社会开放档案:
(一)档案普通该当自组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二)经济、迷信、手艺、文明等类档案,能够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触及国防、交际、国度宁静等国度严重好处的,和其余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时候能够耽误到档案组成之日起满五十年,满五十年开放仍有能够对国度严重好处形成侵害的,能够持续延期开放。
第二十五条属于国度一切的档案,由国度受权的档案馆或有关构造发布。小我或小我一切的档案,档案一切者有权发布,但必须遵照国度有关划定。任何单元或小我所发布的档案不得侵害国度宁静和好处,不得加害别人的正当权利。
对寄放在档案馆的档案,未经档案一切者的赞成,档案馆不得供给别人操纵和发布。
第二十六条档案的发布能够接纳以下路子:
(一)出书物登载档案原文;
(二)宣扬媒体发布档案原文;
(三)展览、摆设档案原件或复制件;
(四)出书刊行档案史料汇编;
(五)在公用信息搜集上传播档案原文。
第二十七条中华国民共和国国民和构造凡持正当有用证件或证实的,能够操纵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操纵未开放的档案,该当根据国度有关划定实施审批手续;操纵首要或名贵档案,档案馆该当将档案的复制件供给查阅。
第五章法令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办理部分、有关主管部分责令其更正;过期不改的,对单元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余义务职员依法赐与行政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一)档案任务不实施集合同一办理,未按有关划定成立档案的;
(二)违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划定,不按划定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三)档案库房缺少防护举措方法,危及档案完全与宁静和明知档案面对风险而不接纳方法,形成档案丧失的;
(四)档案任务职员玩忽职守、泄漏奥秘,形成档案丧失的。
前款第三项所列行动违背治安、消防等划定的,由公安构造依法予以惩罚。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办理部分赐与正告,能够对单元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守法所得的,充公守法所得;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一)损毁、丧失和私行供给、抄写、发布、烧毁属于国度一切档案的;
(二)涂改、捏造档案的;
(三)倒卖档案取利或将档案卖给、赠予给本国人的;
(四)违背《中华国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划定,私行出售或让渡档案的。
第三十条档案行政法令职员滥用权柄、秉公作弊的,由档案办理部分和有关主管部分赐与行政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第三十一条违背本条例形成档案丧失的,档案办理部分该当责令其补偿。补偿规范,由档案办理部分构造的专家判定后肯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决议不平的,能够在接到行政惩罚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外向作出惩罚决议构造的同级国民当局或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复议,对复经过议定议不平的,能够在接到复经过议定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外向国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到行政惩罚决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间接向国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过期不请求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实实施政惩罚决议的,由作出行政惩罚决议的构造请求国民法院强迫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综合档案馆是指按行政区划或汗青时代设置的,搜集和办理所辖规模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
本条例所称特地档案馆是指搜集和办理某一特地范畴或某种特别载体形状档案的城建、科技等档案机构。
本条例所称部分档案馆是指处所某些专业主管部分所属的,搜集办理本部分档案的景象形象、测绘等档案机构。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