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核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度档案局令第1号宣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核准订正 1999年6月7日国度档案局令第5号从头宣布 按照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对于点窜和废除局部行政律例的决议》批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划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度和社会有保管代价的档案,属于国度一切的,由国度档案局会同国度有关局部肯定详细规模;属于小我一切、小我一切和其余不属于国度一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档案行政操持局部征得国度档案局赞成后肯定详细规模。
第三条 各级国度档案馆馆藏的永远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操持,分级的详细规范和操持方法由国度档案局拟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局部经国度档案局赞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各局部经本级国民当局档案行政操持局部赞成,能够拟定本体系专业档案的详细操持轨制和方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国民当局该当增强对档案使命的带领,把档案奇迹扶植参加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成长打算,建立、健全档案机构,肯定须要的职员体例,兼顾支配成长档案奇迹所需经费。
构造、小我、企业奇迹单元和其余构造该当增强对本单元档案使命的带领,保证档案使命依法展开。
第六条 有以下业绩之一的,由国民当局、档案行政操持局部或本单元赐与嘉奖:
(一)对档案的搜集、清算、供给操纵做出明显成就的;
(二)对档案的掩护和古代化操持做出明显成就的;
(三)对档案学研讨做出主要进献的;
(四)将主要的或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度的;
(五)同违背档案法令、律例的行动作奋斗,表现凸起的。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度档案局遵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划定,实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令、行政律例和国度有关目标政策,研讨、拟定档案使命规章轨制和详细目标政策;
(二)构造调和天下档案奇迹的成长,拟定成长档案奇迹的综合打算和专项打算,并构造实行;
(三)对有关法令、律例和国度有关目标政策的实行环境停止监视查抄,依法查处档案守法行动;
(四)对中心和国度构造各局部、国务院直属企业奇迹单元和遵照国度有关划定不属于挂号规模的天下性社会小我的档案使命,中心级国度档案馆的使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档案行政操持局部的使命,实行监视、指点;
(五)构造、指点档案实际与迷信手艺研讨、档案宣扬与档案教导、档案使命职员培训;
(六)构造、展开档案使命的国际互换勾当。
第八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国民当局档案行政操持局部遵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划定,实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行有关法令、律例和国度有关目标政策;
(二)拟定本行政地区内的档案奇迹成长打算和档案使命规章轨制,并构造实行;
(三)监视、指点本行政地区内的档案使命,依法查处档案守法行动;
(四)构造、指点本行政地区内档案实际与迷信手艺研讨、档案宣扬与档案教导、档案使命职员培训。
第九条 构造、小我、企业奇迹单元和其余构造的档案机构遵照《档案法》第七条的划定,实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行有关法令、律例和国度有关目标政策,建立、健全本单元的档案使命规章轨制;
(二)指点本单元文件、材料的构成、堆集和归档使命;
(三)同一操持本单元的档案,并按照划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视、指点所属机构的档案使命。
第十条 中心和处所各级国度档案馆,是集合保管、操持档案的文明奇迹机构,遵照《档案法》第八条的划定,承当以下使命使命:
(一)搜集和领受本馆保管规模内对国度和社会有保管代价的档案;
(二)对所保管的档案严酷按照划定清算和保管;
(三)采用各种情势开辟档案资本,为社会操纵档案资本供给办事。
按照国度有关划定,经核准建立的其余各种档案馆,按照须要,能够承当前款划定的使命使命。
第十一条 天下档案馆的设置准绳和规划计划,由国度档案局拟定,报国务院核准后实行。
第三章 档案的操持
第十二条 按照国度档案局对于文件材料归档的划定,该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元的文书或营业机构搜集齐备,并停止清算、立卷,按期交本单元档案机构或档案使命职员集合操持;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谢绝归档。
第十三条 构造、小我、企业奇迹单元和其余构造,该当按照国度档案局对于档案移交的划定,按期向有关的国度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心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度档案馆领受规模的档案,立档单元该当自档案构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度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度档案馆领受规模的档案,立档单元该当自档案构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度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操持局部查抄和赞成,专业性较强或须要失密的档案,能够耽误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刻日;已撤消的单元的档案或因为保管前提卑劣能够致使不宁静或严峻损毁的档案,能够提早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材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能够与博物馆、藏书楼、记念馆等单元彼此互换反复件、复制件或目次,结合举行展览,配合编辑出书有关史料或停止史料研讨。
第十五条 各级国度档案馆该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用以下操持方法:
(一)建立迷信的操持轨制,慢慢完成保管的规范化、规范化;
(二)设置装备摆设适合宁静保管档案的特地库房,装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无害生物的须要举措方法;
(三)按照档案的差别品级,采用有用方法,加以掩护和操持;
(四)按照须要和能够,装备顺应档案古代化操持须要的手艺装备。
构造、小我、企业奇迹单元和其余构造的档案保管,按照须要,参照前款划定操持。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失密档案密级的变革息争密,遵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激进国度奥秘法》及其实行方法的划定操持。
第十七条 属于国度一切的档案,任何构造和小我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奇迹单元因资产让渡须要让渡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度有关划定操持。
各级各种档案馆和构造、小我、企业奇迹单元和其余构造为了搜集、互换中国流失在外洋的档案、停止国际文明互换,和顺应经济扶植、迷信研讨和科技功效推行等的须要,经国度档案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档案行政操持局部按照权柄检查核准,能够向国际外的单元或小我赠予、互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八条 各级国度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度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须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度档案局检查核准。各级国度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度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之外的属于国度一切的档案和属于小我一切、小我一切和其余不属于国度一切的对国度和社会具备保管代价的或该当失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度档案馆和构造、小我、企业奇迹单元、其余构造和小我须要照顾、运输或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档案行政操持局部检查核准,海关凭核准文件检验放行。
第四章 档案的操纵和发布
第十九条 各级国度档案馆保管的档案该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划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发布开放档案的目次。档案开放的肇端时候:
(一)中华国民共和国建立之前的档案(包含清朝和清朝之前的档案;民国期间的档案和反动汗青档案),自本方法实行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国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构成的档案,自构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迷信、手艺、文明等类档案,能够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触及国防、交际、公安、国度宁静等国度严峻好处的档案,和其余虽自构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以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操持局部核准,能够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 各级各种档案馆供给社会操纵的档案,该当慢慢完成以缩微品取代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余复制情势的档案载有档案保藏单元法定代表人的署名或印章标记的,具备与档案原件划一的效率。
第二十一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操纵,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国民共和国国民和构造,持有先容信或使命证、身份证等正当证实,能够操纵已开放的档案。
本国人或本国构造操纵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局部先容和保管该档案的档案馆赞成。
构造、小我、企业奇迹单元和其余构造和中国国民操纵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管该档案的档案馆赞成,须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操持局部检查赞成。
构造、小我、企业奇迹单元和其余构造的档案机构保管的还不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余构造、小我、企业奇迹单元和构造和中国国民须要操纵的,须经档案保管单元赞成。
各级各种档案馆该当为社会操纵档案缔造方便前提。供给社会操纵的档案,能够按照划定收取用度。免费规范由国度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钱操持局部拟定。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发布,是指经由过程以下情势初次向社会公然档案的全数或局部原文,或档案记录的特定内容:
(一)经由过程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书物颁发;
(二)经由过程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经由过程公家计较机信息收集传布;
(四)在公然场所宣读、播放;
(五)出书刊行档案史料、材料的全文或摘录汇编;
(六)公然出卖、披发或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然摆设档案或其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 发布属于国度一切的档案,按照以下划定操持:
(一)保管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发布;须要时,该当征得档案构成单元赞成或报经档案构成单元的下级主管构造赞成后发布;
(二)保管在各单元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元发布;须要时,该当报经其下级主管构造赞成后发布;
(三)操纵属于国度一切的档案的单元和小我,未经档案馆、档案保管单元赞成或前两项所列主管构造的受权或核准,均无权发布档案。
属于小我一切、小我一切和其余不属于国度一切的对国度和社会具备保管代价的档案,其一切者向社会发布时,该当遵照国度有关失密的划定,不得侵害国度的、社会的、小我的和其余国民的好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度档案馆对寄放档案的发布和操纵,该当征得档案一切者赞成。
第二十五条 操纵、发布档案,不得违背国度有关常识产权掩护的法令划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民当局档案行政操持局部责令期限更正;情节严峻的,对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或其余间接义务职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一)将公事勾当中构成的该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谢绝交档案机构、档案使命职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度划定向国度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背国度划定私行扩展或减少档案领受规模的;
(四)不按照国度划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管的档案面对风险而不采用方法,形成档案丧失的;
(六)档案使命职员、对档案使命负有带领义务的职员玩忽职守,形成档案丧失的。
第二十七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划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有关档案的代价和数目,对单元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小我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八条 违背《档案法》和本方法,形成档案丧失的,由县级以上国民当局档案行政操持局部、有关主管局部按照丧失档案的代价,责令补偿丧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国民束缚军的档案使命,按照《档案法》和本方法肯定的准绳操持。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宣布之日起实施。